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会议纪要
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建房市函[2009]8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为加快解决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城市房屋已建成多年,但不符合办证条件,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以下简称历史遗留的房屋登记问题),2009年10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在郑州市组织召开了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研讨会,郑州、天津、广州、重庆、长沙、哈尔滨、杭州、合肥、济南、南昌、南京、沈阳、太原、武汉、西安、延吉、石家庄、贵阳等18个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有关同志参加会议。会上,郑州、天津、广州等3个城市介绍了经验做法,与会同志就如何解决历史遗留的房屋登记问题进行了研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司长沈建忠做了总结讲话。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稳步推进,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会议指出,近些年来,房屋产权登记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有效地保障了居民合法权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历史遗留的房屋登记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开发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存在建设手续不全、违规超建、欠缴税费,有的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等问题。二是房改、企业改制等过程中,由于原售房单位变更,已按照政策出售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三是在旧城改造和城市拆迁过程中,拆迁房屋、安置房屋建设手续不全。四是购房人因自身未及时申请办理房屋登记。这些历史遗留的房屋登记问题,已经成为各地群众反映强烈、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会议认为,几年来,各地高度重视解决历史遗留的房屋登记问题,工作有序推进,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截至2009年10月,郑州市已为2.4万户群众办理了房屋登记。广州市为1360个历史遗留项目中的912个项目办理了确权办证所需的各项前期手续,涉及群众5.9万户。天津市解决了历史遗留的280个项目、976万平方米房屋登记问题,涉及群众10.7万户。重庆市解决了历史遗留的1268万平方米房屋登记问题。南京市解决了3000件历史遗留的房屋登记问题中2400余件。西安市解决了历史遗留的房屋登记问题1527件,登记面积达1336万平方米。济南市共办理企业改制重组房产过户手续1081件,建筑面积216万平方米;为400余个单体工程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总建筑面积达600余万平方米。沈阳市、长沙市和武汉市分别为2.9万户、2.47万户和1.39万户居民解决了历史遗留的房屋登记问题。
会议强调,各地通过解决历史遗留的房屋登记问题,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购房群众的广泛赞同;有效地缓解了信访工作压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积极稳妥地解决了改制企业遗留的房屋登记问题,有力地保障了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集中清缴了开发企业拖欠政府税费,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推动了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的上市交易,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多措并举,创造了很多有益经验
会议充分肯定了各地在推进解决历史遗留的房屋登记问题方面一些好的经验。
(一)领导高度重视,为工作推进提供有力保障。各地高度重视解决历史遗留的房屋登记问题。郑州、广州、天津、西安、重庆、沈阳、哈尔滨等市把解决历史遗留的房屋登记问题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工作来抓,市政府牵头,市领导亲自挂帅,全面决策、加强协调,明确工作重点和思路,落实各部门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广州市委、市政府将解决历史遗留的房屋登记问题纳入了2007年向市民郑重承诺的“66项惠民措施”,提出了2009年底基本解决的工作目标;市政府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建委、规划、国土房管等13个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为工作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和组织保障。西安市市长亲自参与调研,及时增加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出台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通告》和《实施方案》,要求各区成立专门机构,落实人员和办公经费,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
(二)部门间密切配合,是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解决历史遗留的房屋登记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各部门思想认识高度统一、协同配合是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郑州市设立联合办公服务窗口,集中办公,对特殊问题实行部门共同会审,及时高效地推进工作。广州市政府成立了办证工作组,共同商讨研究解决难点问题,并建立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流转联审制度、信息共享制度。济南房管局与土地、规划、建委联合成立了“清理违法建筑和违规建设行为办公室”,对无证房屋进行调查摸底,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追缴规费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违法建筑和违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天津、南京、武汉等地也建立了部门联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了工作有序推进。
(三)出台地方法规规章,为工作推进提供法律依据。各地在解决历史遗留的房屋登记问题中,通过出台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确保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天津市2005年颁布实施了《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条例》规定:“2002年12月31日前依法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故未能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和未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或者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登记”。《条例》的出台实施,标志着天津市解决历史遗留的房屋登记问题走上了法制化轨道。郑州市政府出台了《郑州市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为稳妥解决历史遗留的房屋登记问题提供政策依据。重庆市出台了《关于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房地产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市高院出台《在审判工作中适用<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地产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所涉及相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渝高法[2007]214号),明确指出对此类处理情况提出的行政诉讼案件,可根据案件情况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明确了文件的法律效力。
(四)积极推动工作机制创新,是破解难题的有力举措。历史遗留的房屋登记问题时间跨度大、原因复杂多样,结合实际、创新思维、多措并举是破解问题的有效手段。一是,对于因开发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导致购房群众无法办理房屋登记的,广州、天津等地采取先为群众产权登记,各职能部门负责责令开发企业补办相关手续和税费,对拒不补办的,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新项目的开发建设手续。沈阳实行“边办证、边追责”由相关部门和市纪委、公安局、司法局、执法局、法院等14个部门组成追责组,对有严重违法问题的企业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郑州、重庆等地由规划部门负责出具规划确认书、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质检报告,房产部门据此办理产权登记;二是,对于房改、企业改制等过程中,已出售给个人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郑州、长沙等地实行公告确权制度,先由房改单位对申请登记房屋进行公告,对于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的,由房改办进行核准批复,房管部门依据房改办批复和相关手续办理房屋登记。济南市对于改制企业历史遗留的土地、规划、竣工验收资料不全的,出台相关办法,一次性予以完善。三是,对于旧城改造和城市拆迁过程中,建设手续不全的拆迁房屋、安置房屋,郑州、南京等地细化和明晰了解决政策,取得了较好效果。
(五)服务和监管相结合,是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手段。一是,强化服务意识。济南市对改制企业办理房产过户的,提供上门服务,开通“绿色通道”,免征登记费和交易手续费。广州市从方便群众办证出发,优化办证流程,建立了“协同办理、内部流转”的工作机制,群众只需按要求填写调查表,国土房管部门将调查表分送规划、建设、工商、消防、公安等部门核实,调取有关资料,群众无需再提交上述部门资料,实现了“一站式”业务办理。二是,强化监管和处罚。各地高度重视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济南、沈阳等多数城市,结合解决历史遗留的房屋登记问题,集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从源头上防范遗留问题发生。三是,建立长效机制,避免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天津市在解决历史遗留的房屋登记问题的同时,相关部门联运,建立连锁机制,保证行政管理闭合,不再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天津、广州还通过采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有效手段,督促开发企业在项目竣工后及时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此外,长沙、广州、重庆、郑州等地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引导,及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专题报道,公开办理政策和程度,营造了良好的实施氛围。
三、巩固成果,继续推进工作深入开发
会议强调,大力推进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有些遗留问题时间较长,购房群众是善意取得,已经是事实上的占有,长期不解决,会使遗留问题成为贻患。近年来,人大提案、政协议案多次提到这个问题,一些群众也多次上访反映此问题,需要下大力气解决。二是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关系群众利益的民生问题。房地产市场要活跃,必须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才能将资产转化为资本。才能深入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才能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从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各地要充分认识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重要性,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推进工作开展。会议提出了下一步应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继续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协作机制。加强领导是解决历史遗留的房屋登记问题的根本保证。各地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提高认识,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出发,将解决历史遗留的房屋登记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要按照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开展工作。通过成立专项工作组、采用联合办公、实行会审制度、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推行“一站式”业务办理等措施,形成部门联运,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工作原则和目标。各地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依法行政与制度创新相结合,解决眼前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普查和梳理工作,摸清底数、明确范围,结合地方实际制订工作目标,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历史遗留的房屋登记问题。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政策措施。各地要针对性、创造性的开展工作。要深入研究分析、解决本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在借鉴其他地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政策,明确措施。一是,对于因开发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导致购房群众无法办理房屋登记的,实行群众办证与企业补缴税费相分离,依法登记确权与追究违法行为相分离,积极稳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二是,对于房改、企业改制过程中尚未办理个人产权登记的,由相关部门完善相关手续等方式,为购房群众办理房屋登记。三是,对于旧城改造和城市拆迁中,建设手续不全的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被拆迁人可凭安置(拆迁)协议、房屋来源等证明资料先申请登记,有关部门负责责成拆迁人完善相关手续、补交税费。
(四)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各地要坚持疏防结合、标本兼治,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以制度规范市场,靠机制加强监管。要加大市场整治和处罚力度,避免前清后犯。一是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实现行政管理闭合。通过建章立制,完善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各环节的管理,实现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从土地取得、规划审批、建设过程审批、销售管理、竣工交付等各环节之间管理的有机衔接和闭合,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二是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通过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等措施,采用信息化系统,依托社会力量,通过巡查、暗访、网络投诉等渠道,建立起立体化市场监管网络,实现对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日常动态全过程监管。三是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分开曝光,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对其采取停止办理规划报建、停止商品房预售、停止其他所有行政许可、对其进行税务稽查等制约措施,尽量将问题解决在前期,不再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五)注重舆论宣传和引导。各地要切实加强政务公开,通过开展现场接访、印发政策宣传单等多种形式,让群众了解相关政策,增加政策的透明度;要加强舆论引导,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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