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对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的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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