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将自己的经济适用房卖给了苏女士,但随后的市建委文件规定未满五年经济适用房不能按市场价出售,并且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由于新政策的出台,致使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原告王女士要求解除售房合同,遭到对方的强硬拒绝。日前,王女士将苏女士诉上法庭,要求确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朝阳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王女士诉称:2007年10月22日,我通过中介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垡头翠城馨园某室的经济适用房卖给被告,并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在合同中自愿约定了付款方式、付款数额、产权过户、房产交付、违约及争议的解决方式。2008年4月8日,北京市建委发布了京建住(2008)225号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未满五年经济适用房不能按市场价出售;并全面停止办理未满五年经济适用房过户。由于国家的政策法规出台,致使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为此,我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解除合同,相互返还购房款及房屋,被告态度强硬,坚持不解除该合同。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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