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45条的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这些法律条件包括: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家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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