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互换或转让
《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地方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表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互换、转让等物权变动时,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时,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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