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字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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