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26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承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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