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物权法》还对承包经营权人的基本权利、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和期满后的继续承包、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承包地的调整和收回、承包地调整和收回、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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