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市房屋被拆迁者新政策
[导读]国务院颁布的《国土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至今已有三年,然而各地实际征收拆迁中的严格依法履行情况却各有不同,被征收拆迁者很多都是稀里糊涂签字更有甚者连字都没签便被迫离家,断水断电,补偿不明确暗箱操作等等问题频现,立法将更有利于尺度的把握与公正,山东省《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这将对广大山东城市房屋被拆迁者带来新的希望与依据。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中提到,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想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禁止任何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根据草案修改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需要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的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用。
草案修改稿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任何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半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法可启动听证
被征收人不认同征收方案历来是矛盾的导火索。今天上午,《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修改稿的规定,超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将启动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大众网记者注意到,相比山东2006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草案修改稿在规范听证程序、提高补偿标准、细化评估程序等方面均有较大改观。
草案修改稿第14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以上就是关于"山东城市房屋被拆迁者新政策"的介绍, 如果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您可以通过电话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我们的咨询电话是13910394137。
- 上一篇:行政诉讼法做了哪些重大修改?
- 下一篇:从平西站拆迁改建工程思综合维权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