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立案窗口法官工作的最大变化是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核对形式要件,起诉状和相关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市高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立案审查制,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甚至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就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该负责人称,按照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要求,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和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决定,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提起上诉或申请复议。
  另外,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实行立案登记后,当事人的起诉是否都要登记立案?该负责人解释说,并非当事人的诉请都要登记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六种情形不予登记立案(详见图表)。
 暂未交诉讼费
  法院应登记立案
  “立案登记制改革后,交纳诉讼费与否,不是决定登记立案的法定条件。”该负责人称,如果起诉、自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当事人未交纳诉讼费不予登记立案,而应当予以登记立案。
  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经当事人申请,应当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从而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材料不齐
  一次性书面告知
  “如果前来立案的当事人材料准备得比较充分,立案会比较快捷。”该负责人称,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法院会及时释明,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当事人在指定期限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来立案打官司的当事人,往往是抱着必胜的信心而来,不少当事人却输在了证据上。”该负责人称,立案登记制改革只是解决了案件入门问题,能不能打赢官司还要看证据。因此,起诉前要尽可能收集齐证据,同时做好研判对方可能提供的证据、可能提出的问题,从而避免盲目起诉,降低诉讼风险
 起诉、自诉提交这些材料
  1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2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其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4起诉状原本和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5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六种情形不予登记立案
  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的
  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6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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