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范围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现有补偿范围为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和收益权。具体补偿项目如下:
1、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
作为拆迁直接对象,房屋是拆迁补偿的主要构成部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列入拆迁补偿范围的房屋必须是合法房屋,即房屋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不管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均应是合法的, 而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实践中突出存在的矛盾是产权证载明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我认为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笼统地规定凡是产权证面积以外部分一律不补偿。
关于房屋价值,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见到的评估报告。至于如何做到评估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问题另作讨论。
2、附属物的补偿
列入补偿范围的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内筑物,如围墙、门斗、水井、装潢设施等,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具有某种用途的设施。在对房屋价值评估时,附属物也一并评估。
3、搬迁补助费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搬迁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搬迁补助费通常作法,按被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多少元计算。如2001年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明确,城、近郊区按照每平方米20元。
4、临时安置补助费
也称作过渡费。是拆迁导致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无房居住、使用,在搬迁至拆迁人安置的新房前,被拆迁人自己找房过渡的,拆迁人补偿过渡费用。
因拆迁人延长过渡期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通常做法,按被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多少元;个别地方按人口计算。
5、停产停业损失
它属于收益权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祥见本网站关于停产停业损失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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