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警察参与征地拆迁,很多本属商业关系的矛盾就会转化为被拆迁人和地方政府的矛盾
  1月10日,湖南省委常委、公安厅长李江明确表示,严禁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同日,贵州省委书记栗战书强调,在进行征地拆迁等工作时,不得动用警力参与。
  在征地拆迁不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背景下,有的地方明令禁止警察参与拆迁工作,这既是对中央精神的认真贯彻,也是符合实际的明智选择。
  早在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出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查各地违法拆迁行为,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如此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一是鉴于一些地方征地拆迁中发生了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二是考虑到征地拆迁问题的敏感性及其与群众利益的攸关性。
  在我国,随着市场化、城镇化和法治化的推进,一方面,土地作为资源要素的重要价值日益凸显;另一方面,有关利益方围绕土地的矛盾日益激烈,征地拆迁如果稍有不慎,就可能产生恶性后果和连锁反应。
  问题如此敏感,不等于不要征地拆迁,而是说,征地拆迁必须建立在一些基本原则之上——如尊重群众合法利益、商业拆迁必须严守公平自愿、公益拆迁应当严格依法依程序进行、行政和司法权力应该保持中立并超脱于任何利益方。
拆迁中随意动用警力,危害很多。首先,对商业拆迁而言,警察的介入打破了应有的平等协商格局,往往削弱了被拆迁方的谈判能力;其次,警察职责法定,介入拆迁事务往往师出无名;再次,警察参与拆迁,让拆迁方有了更多“牛气”,更容易侵犯被拆迁方的合法利益;第四,一旦警察参与征地拆迁,很多本属商业关系的矛盾就会转化为被拆迁人和地方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应当看到,警察参与征地拆迁行为,往往是被迫而为。要真正禁绝此类现象,就需要地方自觉贯彻执行中央精神,杜绝滥用警力,真正保持政府权力的利益超脱。(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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