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市征地补偿标准资料收集
2005年4月1日
从4月1日起,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时,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省政府制订的最低标准。昨日,省政府公布了该标准。
全省分为6类地区,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6类地区每亩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分别为:1800元、1200元、1000元、900元、800元、700元。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一至六类地区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分别为:18000元、10000元、8500元、7600元、6800元、6000元。
征收其它无收益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征收其它有收益的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国家和省确定的公路、铁路交通建设项目;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等重点线性工程的建设用地,其征地补偿最低标准采用该线性工程所经过的各市、州、县(市、区)最低补偿标准的平均值。
上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自今年4月1日起实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经批准的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据介绍,应国土资源部、省政府要求,各市州去年9月前曾上报了征地补偿标准。但多数地方拟订、呈报的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不符合要求。
去年4月,湖北省曾出台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全省分为6类地区,最低年产值标准由高到低为每亩1800-700元;最低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18000-6000元。但因年产值计算、补偿倍数取值随意性很大,有些地方向上争取补偿时往往“就高不就低”,向下截留、挪用经费现象时有发生。
今年,省国土资源厅出台文件规定:以县(市、区)为单位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应至少分为三个以上等级,在征地补偿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土地补偿费不得低于年产值的8-10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区域年产值的1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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