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簿的含义
  不动产登记簿,是指记载不动产上的权利状况并备存于特定机关的簿册。
 
  附:
 
  1、《物权法》第16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2、《房屋登记办法》第5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
  1、《物权法》
 
  第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14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房屋登记办法》
 
  第24条:
 
  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三、不动产登记簿的作用
  1、就权利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是有效的表明权利人就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的源证明文件,能够清晰地展现不动产上的权利变动状况,因此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性。
 
  2、就第三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信力。
 
  3、就国家来说,不动产登记簿便于国家对有关不动产的监督与管理,更便于人民法院在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时确定责任的归属。 
 
四、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注:
 
  1、《物权法》
 
  第16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17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房屋登记办法》
 
  第25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第26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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