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的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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