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度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尚未登记的吗,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吗,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企业应委托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证的、具有相应的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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