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限期拆除通知转身拆迁协议
一、十万火急情况报告
政府单方委托评估公司进行成本价评估,每户市场价500多万元门市房被评估房屋价值10多万元,2013年4月14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向“二王”分别发出的[迎泽]053号、054号《拆除通知书》,限三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否则政府进行强拆,后果负责。
从电话中,孙律师感受到他们心急如焚,4月16日,“二王”到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与孙事龙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希望律师帮忙保住合法房屋。
二、特事特办,稳重出牌
紧急发出律师函、代为起草信访请求、申请复议,三管齐下,三日过后,房屋安然无恙,虽有社会闲散人员不时骚扰,无碍谈判大局,终究达成协议。就近产权置换,每户享受200平方米一层商业房,价值600多万,案件圆满结束。
附:
律 师 函
(2013)振邦函字第37号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接受王寨清、王建成2人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孙事龙、高小娟两位律师就上述2户委托人就贵区政府发出《拆除通知书》等事宜,特致此函。
两律师通过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材料,了解到如下事实:
1、2013年4月14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向王寨清发出[迎泽]053号《拆除通知书》,向王建成发出[迎泽]052号《拆除通知书》,两份通知内容基本相同,均载明接到通知后三日内自行拆除自有房屋。
2、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显示,王寨清位于太原市并州北路111号1幢、王建成位于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287号1幢房产,均有产权证,且属于临街经营房屋。
委托人认为,区政府针对这两户的《拆除通知书》不妥,于法无据,特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对房屋进行维权。
基于以上事实,结合委托人诉求,两律师特向贵单位提出如下法律问题:
一、房屋属于不动产,价值较大,有时甚至涉及一家生活、安全保障,强行拆除违背产权人意志的房产,作为政府部门应该谨而慎之,不能用简单的通知方式。
二、从通知看,限期拆除房屋理由不充分。通知称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3月2日关于道路拓宽通告的有关精神。我们律师认为,道路拓宽不仅在太原,在中国的任何城市都会发生,一般采取法律规定的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补偿程序,未经合法程序直接通知拆房于法无据。
三、我国现行法律主要有司法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拆除等途径,都需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贵区政府的通知作为法律文书,代表着国家权力行使,一旦执行该通知后果无法预计。
四、我们对区政府作为通知主体、通知内容等合法性均持有异议。
综上所述,我们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应该支持政府道路拓宽,但同时,接受当事人委托、维护当事人利益,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更是我们的职责与使命。我们建议贵单位,慎重考虑该通知,一旦拆除,势必造成无法估量、难以挽回的损失,决不能滥用职权,违反党的执政为民理念。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孙事龙、高小娟律师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附:孙事龙律师、高小娟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391039413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03室
邮编: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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