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孙事龙、郑学滨律师作为原告罗江花、谢斐、连军、胡美艳、谢杰慧、封伟军、刘翠云诉新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确认一案代理人、寻衅滋事案辩护人,案件争议焦点:是否构成非法买卖土地。
湖南省新田县国土局处罚认为:上述八户作为村民在有宅基地情况下,2003年共同出资34万元,与村干部串通,每户再买2分地,并采取欺骗手段,虚报瞒报,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土地、建设等其他手续,一直未能建房,故处予罚款,并没收土地。
办案律师观点:
1、法不责众原则。本案原告所在的五圩村和龙泉镇乃至新田县大量推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可能涉及几百、几千户,政府和基层组织导向错误,根据法不责众基本原理不能处罚。
2、从旧兼从轻原则。从2009年1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可以看出,湖南省现在的集体土地政策十分灵活,不再局限于《土地管理法》,按照从轻原则,新法不认为这是违法的按照新法处理。
3、优先考虑地方法原则。前述,湖南省出台了地方性规定,对于集体土地允许有偿使用,显然本案只适用大法,未适用湖南省地方规定。
4、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时效性原则。对8年前的行为,再进行所谓的处罚明显违背时效原则。如果30年、50年后再处罚是否行呢。
5、从广义上讲,所有土地有偿交易、有偿流转都是土地买卖行为。如出让土地、转让土地,特别是原告1092平方米土地被被告征收和已经拍卖给开发商更是两个买卖行为。
6、买卖行为的法律特征是将财产的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因此买卖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改变财产的所有权。我国公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和有关农民集体,除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公有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改变的。任何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土地,即通过买卖改变土地所有权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都必须依法禁止。
    二、处理过程
1、土地行政处罚案件经诉讼,判决原告八户胜诉。
2、土地刑事案件判决缓刑。
3、县政府副县长带队,工作组到北京与孙律师协商,围绕分歧摆事实讲道理。
4、工作组向县主要领导汇报,讨论数次。
5、孙律师组织八户讨论、拿出解决问题的合理诉求。   
    三、结果
    经孙事龙律师与当事人、政府多次沟通,最终在2012年底达成解决纠纷一致意见:
1、八户让出未能建房的1092平方米土地。
2、选择货币补偿的总体补偿520万。
3、选择房屋每户约250平方米,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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