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为延庆县延庆镇某村村民,1999年常某所在村委会统一发包时,将村里南园子东边的2.2亩耕地发包予常某耕种。后常某经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及延庆镇人民政府批准,在自家承包种植果树的土地上建起500多平方米猪舍和200多平方米的管理用房。由于常某熟谙畜牧饲养技术,加上近年来国家政策扶持和生猪行情日益看涨,常某的养殖事业日渐红火,年收入达到30多万元。但是没有想到的是,2006年3月该村民委员会与延庆县市政管理部门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将该村内土地384.4亩(含常某生猪养殖场2.2亩土地)租予延庆县市政管理部门用于体育公园建设,租期为22年。同年,延庆县市政管理部门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对常某生猪养殖场进行评估,作价26万元,但对常某的经济损失没有作价,常某因此拒绝拆迁。延庆县市政管委租地用于体育公园建设的目的没能实现。

2008年1月10日,常某意外地收到北京市延庆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常某在5日内拆除。2008年1月16日,延庆城管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2008年1月18日,延庆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一行百来人将常某生猪场上的猪舍、管理用房强制拆除,种猪17头,仔猪19头(价值共计11万元)以3万元的低价卖予肉联厂。造成常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

2008年2月,邹律师接受案件委托,经过认真分析案情,认为常某在自家承包地上建造生猪养殖场符合法律规定,常某对该养殖场享有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侵犯;该村委会与延庆县市政管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违法;延庆县城管队强制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于村委会未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擅自出租的行为,延庆市政管委未经省级政府批准将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行为,对延庆县城管队暴力执法、选择性执法行为深感厌恶。经过前期了解,证据收集后,邹律师为常某制订了两个诉讼方案,并分成两步实施。

第一步完胜,常某以延庆城管队为被告,起诉要求撤销强制拆除决定书,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常某在农用地上建设养殖设施是否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问题,新旧城乡规划法律如何适用问题,城管队的执法程序问题。邹律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条分缕析,发表了3000多字的代理意见,开庭当天100多群众出席旁听,庭后延庆城管队出庭的候姓中队长(现与邹律师成为朋友)直言上了一堂法制课,开庭效果显著。然而,一审法院不知出于什么考虑竟然驳回了常某的诉讼请求。常某上诉,二审法官通过法庭调查,听取各方陈述、律师意见,在法庭便要求被告拿出赔偿意见。开庭后第三天,延庆镇政府、该村委会被要求出面赔偿,金额最后确定为80万元人民币,常某撤回上诉,案件结束。

第二步费尽周折后取胜,常某养猪场被拆后,所在的2.2亩承包地很快被延庆市政管委用于体育公园建设。常某以延庆市政管委、该村委会为被告,起诉要求清除地上物,返还承包土地。案件同样是经历了一二审,庭审中该村委会认可该2.2亩土地是常某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村委会未与村民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只要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不论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否签订过书面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的期限均为30年。然而,一二审法院未听取代理律师的意见,以未约定期限的合同为不定期合同,可以随时解除为由驳回常某一二审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按其判决逻辑中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将被颠覆。案件进入北京高院再审,再审谈话当天,一位50多岁的李姓法官当庭告诉两被告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适用,回去考虑是将土地归还常某还是另行调整一块土地给常某。半个月后,常某在北京高院李法官主持下与所在村委会达成土地调换协议,常某撤回再审申请,案件结束。

至此,常某与延庆城管队、延庆市政管委会、某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案落下了帷幕。此案经过北京市三级法院审理,历时2年多,在邹律师的帮助下常某既要生猪养殖场被拆除损失80万元,又要回了2.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常某的权利得到了彻底的维护,他将一面巨大的锦旗送到邹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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