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颖律师、何一然律师

案情:以他人名义购房经适房未能获得房产证
  
2005年12月,北京M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只有合作社社员才能参加,入社条件是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民,该房屋纳入经济适用房管理。原告袁某不符合入社条件,被告王某是该社社员。2006年袁某与王某协商,由袁某以王某的名义出资参与集资建房,交纳房款。2007年1月该房建成交付,袁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在此居住,但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的是王某。后袁某起诉要求确认其是该房屋所有权人,但王某称自己持有所有权证,不同意袁某的要求。
  结果:不符合购买资格返还房产没商量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因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而借用被告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该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原告因购买该房屋所支出的购房款,被告应当予以返还。为维护政策性住房的管理秩序,杜绝借名买房行为,应确定该房所有权归有相应资格的王某所有。
  另外,对于该合同的无效,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故对于因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被告应按照其过错程度给予原告相应的补偿,补偿数额由法院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等酌情予以确定。
  法律分析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购房实名制,即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与房产管理部门最终登记的所有权人保持一致;而在确立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时,我国采用不动产登记主义,即根据房产证和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主体确立房产的归属。
  因此,借用他人名义买房,房产证上就是他人的名字,在法律规定上,该房屋就是登记人的房产。一旦纠纷,有理说不清。此时实际购房人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房屋就是自己买的。如果不能证明,则房子有可能被人抢走。在这个房价涨多降少的现阶段,房子被收回去,重新买房可能需要支付一大笔购房款了。
  所以,如果要以他人名义买房,一定要做好房屋归属的公证,把风险降到最低。此外,还需要注意保存好购房合同、房款支付凭等资料,以便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2、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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