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事龙: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维权问题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同年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决定》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并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正式提出来,而《物权法》实施则从法律层面把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范围。随后,大部分省市制订了配套规则,实践中,有部分未出台相应政策或根本不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失地农民关于社会保障认识模糊,借此,笔者做个梳理。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
联合国国际劳工局给社会保障下的定义为:社会采取一系列保护性措施,以帮助人们度过由失业、年老、疾病、生育、工伤和死亡而造成的工资和收入损失的难关。
国际劳工组织在《21世纪社会保障展望》中指出:“社会保障的目的不应限于防止或减轻贫困,应该更为广泛,它反映着一种最广义的社会保障意愿。它的根本宗旨是使个人和家庭相信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会尽可能不因任何社会和经济上的不测事件受很大影响。这就不仅是在不测事件中或已出现不测事件时去解决困难,而且要防范于未然,帮助个人或家庭在面临未能避免或不可避免的伤残和损失时,尽可能做到妥善安排,因此,社会保障需要的不仅是现金,而且还有广泛的医疗和社会服务”。
我国的社会保障研究起步较晚,《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现在国内学者基本达成共识的是:社会保障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工程,是社会的稳定器,是人们基本生活的保护者。
何为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实现的。”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
二、我国征地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日渐形成
1、法律、法规规定。
(1)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2、国务院文件规定
(1)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其中要求,“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3)国办发〔2006〕29 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点、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3、部委文件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7]14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都是关于社会保障具体规定。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六)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4、各省市规定,如《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转非劳动力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三、结论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就业和医疗等问题,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2、资金来源多元化,如通过个人出一点、政府补贴一点、集体经济组织拿出一点等多种渠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解决方式,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也可以采取定期发放生活补助费,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确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4、社会保障是关于征地强制性规定,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制订相应政策,但不能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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