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代理这样一起征地合同纠纷,原告系安徽某村民小组,被告系某政府,双方于2012年签订征地协议,约定被告征收原告土地397亩,每亩补偿5.5万元,协议也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笔者经过申请信息公开,省国土厅答复是无征收该397亩土地批准文件信息。就征地协议合法性,双方各持己见,政府认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村民代表签名,征地补偿款也给付村民小组,土地应该归政府使用,村民认为征地不合法,拒绝交出土地,笔者认为,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虽然双方签订协议,且款项汇至村民小组账户名下,但合同内容违法。我国对于土地征收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这种属于效力强制性条款,征地协议必须建立在合法审批、合法补偿基础上形成,本案缺少批准征地文件,规避法律对于土地强制性管理制度,私下改变土地权属,属于违法征地,当属无效合同。且本案因为涉及土地数量大,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没有征地批准文件的征地合同不单纯是民事无效行为,还涉及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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