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不服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邵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邵某对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不服,于2023年7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日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
申请人称:2023年4月13日,某小区业主陆某收到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及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的“2020-01-21发布的(新北)常州市某地块项目规划许可证中,核准的已申报建筑单体建筑施工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2023年6月12日,申请人收到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及附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申请人对上述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其附件进行了仔细核对,发现某小区Z#楼的报规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实际建筑面貌不相符合,而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9月28日出具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被申请人在不认真审查的情况下,作出建设工程符合有关要求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事实,明显违法,且严重影响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常州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的某地块项目某#楼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2.《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合同备案确认书;3.《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常州市某地块项目Z#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附图(施工图设计文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5.照片一份;6.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具有作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以及《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条规定,答复人系常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的法定职权。二、答复人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答复人提交了《常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申请对某地块项目A#-B#进行规划核实,并提交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竣工地形图以及勘测报告等材料,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以及《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现场踏勘、核对材料等核实工作认为该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于2022年9月28日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案涉雨蓬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化细化,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第8.2.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的规定,答复人核发该项目规划核实合格单所依据的《房产面积实测报告》中,该雨篷不计入建筑面积,因此答复人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答复人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申请人邵某认为案涉规划核实行政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但根据其所提供的证据表明,申请人邵某与案外人朱某所购买的商品房施工编号为某小区Y幢X室,其主张的答复人核实行为指向的是申请人所购房屋之外的Z#配套(物业管理用房)。该部位用途为配套,系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因此应属小区业主共有。故答复人作出的规划核实行政行为所涉的利益系共有利益,申请人个人无权提起复议申请。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个人无权提起复议请求,因此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常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2.《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核实受理通知书》;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4.《房产面积实测报告》;5.常州市某地块项目《规划设计建筑幢号与公安编号对应表》、《竣工地形图》和《规划核实图》;6.《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核实现场勘察记录》;7.《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8.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9.常州市某地块规划条件。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7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常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申请对某地块项目(项目名称为某小区)A#-B#工程进行规划核实,同时提交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房产面积实测报告》、常州市某地块项目《规划设计建筑幢号与公安编号对应表》、《竣工地形图》和《规划核实图》等材料。2022年9月28日,被申请人经审查作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核实受理通知书》,对某公司规划核实申请事项予以受理。同日,被申请人对照常州市某地块规划条件和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相关内容,核对某公司提交的材料。同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地块项目单体工程A#-B#进行现场踏勘,并制作《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核实现场勘察记录》。被申请人认为案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于2022年9月28日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
另查明:2020年8月15日,申请人、朱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合同备案确认书》各一份,约定申请人和朱某向某公司购买坐落于A镇,B路东侧、C路南侧、D路以西、E街以北,核准项目名称为某小区,施工编号为某小区Y幢X室。该合同第20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0.2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20.2.2……物业服务用房。
再查明:某小区规划设计建筑幢号与公安编号对应表载明:规划设计编号Y#对应公安编号Y幢,规划设计编号Z#对应公安编号F幢。《房产面积实测报告》载明:某小区F幢为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消防控制室,设计用途为配套。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常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表》;2.《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核实受理通知书》;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4.《房产面积实测报告》;5.常州市某地块项目《规划设计建筑幢号与公安编号对应表》、《竣工地形图》和《规划核实图》;6.《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核实现场勘察记录》;7.《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8.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9.《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合同备案确认书》;10.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案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首先,申请人购买的房屋并不在案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范围内。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购买了某小区Y幢X室房屋,对应规划设计编号为Y#,而被申请人核发的案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涉及的工程名称为A#-B#,申请人购买的房屋不在案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范围内。其次,申请人指向的案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内容涉及业主共有权益,申请人仅以个人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因此,能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主张业主共有权益的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不申请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业主权利作为集合性权利,亦应通过共同或者集体多数决定的方式寻求救济,而非每个业主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某小区Z#楼的报规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实际建筑面貌不符,系对物业管理用房、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外貌有异议,上述事项涉及业主共有权益,申请人仅以个人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且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并不涉及申请人购买的房屋,对某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核实,未增加申请人义务或者减损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单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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