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所涉主体
人们盼望已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征收条例)在一片争议声中出台了。既然国务院令已公布施行,我们唯有理解,正确运用,不断完善,再多抱怨也无济于事。借网站这个平台,笔者将对难点、焦点问题逐一论述,以期给您带来点滴感受。本篇,我想探讨的是房屋征收过程中主体。
一、 被征收人
《征收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从条文字面分析,房屋所有权人系被征收人。
回过头来看刚被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拆迁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两者比较,把房屋所有人变成房屋所有权人,意思基本一致。笔者个人认为,严格意义讲,所有权人强调更多的是物权,所有人强调的是财产归属,从理论上讲还是略有区别的,立法者没有对外说明这一字之改缘由。又为何不通俗的写成房屋产权人。
笔者困惑的是,房屋承租人这个过去矛盾非常突出、长期困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及司法工作者的问题未解决。笔者以为,可以直接写被征收人包括房屋承租人或者写“次被征收人”。再细化一点,分为公房承租人和私房承租人分别定位。关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中所涉利益,笔者在拆迁相关文章中多处提及,大量法律人士有发表过看法,不再赘述。或许,等待地方立法作出具体规定。
二、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1、征收人。从立法看,没有提及征收人及其谁是征收人,笔者综合看,征收人是市、县人民政府。如:《征收条例》第四条强调,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为何不明确征收人?既然房屋《征收条例》沿用土地征收模式,土地是政府征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主体与职能清晰可见。笔者理解,《征收条例》不提及征收人,考虑拆迁矛盾之一,因政府角色扮演不好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冲突,暂时含糊立法。
2、房屋征收部门。是政府确定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过去拆迁中的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办公室等将随着《拆迁条例》所规定拆迁管理部门摇身一变为房屋征收部门。
笔者担心,将来的法律文书,房屋征收部门就是征收人,市、县人民政府是征收管理部门,等于是把过去拆迁条例变个戏法。呼之欲出的政府陷入怪圈,角色无法定位。政府站到法律前台才是真正的政府征收,被征收人对政府不服的,依法申请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等。如果征收是政府利益行为,而法律责任建委、房管局名义承担,政府胆子更大了。
从法律程序上讲,如果政府是征收人,复议、诉讼等针对的是政府,分别到上级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征收人是建委、房管局,复议到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职能部门,诉讼则是当地法院管辖。必将导致过去拆迁无法维权的尴尬局面。
3、征收实施单位。从立法看,是指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落实征收具体工作的单位,也就是现在拆迁实施单位即拆迁公司。但笔者注意到,《征收条例》第5条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从公司法角度讲,公司就是营利性组织。按照《征收条例》立法精神,拆迁公司不能再进行房屋征收工作了。谁来受委托从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呢?目前看来只能是政府设立、政府提供财政保障的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征收服务中心、土地储备中心类,原来大量的拆迁公司怎么办?靠什么吃饭,笔者怀疑这些关系户俨然变成政府征收实施单位下属的分部,如第一项目经理部,第二、第三……,道高魔自然高。
笔者认为,要理顺房屋征收人、被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以及相互关系,怎么样摆脱过去拆迁在主体上困惑,切实有效的减少矛盾,有待于征收条例的配套规定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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