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都认识到法律规定了征地可获得土地补偿费,但对于其性质界定,支付标准,以及如何处理土地补尝费,可谓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在理论届也争论不休,土地管理部门也出台了相关还不十分详细的规定,我借此机会作个梳理,起个抛砖引玉作用,以期更多的研究者和立法者共同寻求答案。
一、 土地补偿费定性。
比较一致的认识,认为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我国土地所有权划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集体土地征收也就是把土地从原属乡镇、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所有转变成国有土地,因所有权发生转移,需用支付给原所有人相应补偿费用,类似于购买对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我国土地并没有实行私有化体制下,个人对农村集体土地只有承包经营权等使用权,因而征收集体土地出现支付四项费用,归集体、个人不同主体享有。本文仅讨论争议较大的土地补偿费归属。
二、 土地补偿费标准
土地被征收按什么标准来支付土地补偿费。先看一下其它国家主要做法,大致可分为三类:(1)按市场价格补偿,即以被征收土地征收时在公开市场上能得到的出售价格为补偿标准,如英美等国;(2)按裁定价格补偿,指按法定征收裁判所或土地估价机构裁定或估定价格补偿,如法国;(3)按法定价格补偿,指按法律规定的基准地价或法律条文直接规定的标准补偿,如韩国。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是,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是以一定基数为底的法定最高限额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与政府部门公布的年产值密切相关,至于土地位置、土地用途、市场地价、被征地当地生活水平等与土地补偿费基本不相干,这确实叫很多人难以理解:
1、年产值乘以30倍最高限额,一般只有几万元,而在城市周边一亩地被征收后市场价几十万元,差价如此大,利益平衡法则却未出台,征地有利可图
2、由于公共利益界定至今争而无果,征地办厂,征地开发商品房蔚然成风,大量城市郊区土地被以最小出价而征走。
3、位于黄金地段的一些政府官员和村干部借用公权,为谋地者卖命,损害公家利益或强迫被征地人接受所给出的所谓合法条件,引法诸多矛盾,也暴露出一些腐败分子。
故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这种土地补偿费制度是极其有缺陷的,不利于民心,还给了腐败分子机会,囤积土地已成了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改革是迟早的事。
三、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
前述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有人推断出当然结论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与个人无关,个人该得到的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属于另一个概念。土地补偿费能否分配,如何分,各地做法不一,矛盾不断。如有的地区归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一律不分;有的地区规定,按一定比例在集体和集体组织成员间分配;还有的地区规定看村组集体组织是否保留再决定分配。自上至下无统一标准,怎么做合法与不合法模糊不清,但笔者还是寻求到值得注意的方向性法则: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号〈〈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其二、国土资法[2004]238号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点指出,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组织撤消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我们初步得出结论,土地补偿费应兼顾土地所有者和土地承包人利益,视补偿安置具体情况和村组有无保留来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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