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事龙:对临时安置补助费剖析
一、 含义。我的理解,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拆迁工作开始后,因拆迁人未能向被拆迁人提供临时住处,拆迁人给付被拆迁人一定数额货币,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时期住房问题。它是因拆迁导致被拆迁人无法在原房屋居住生活引起。
二、 立法规定
1、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分地区规定:
(1) 2002年2月19日,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有如下规定: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补偿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发放给被拆迁人、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10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的,增发百分之五十;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百分百。
(2) 2001年12月5日,京政函[2001]109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的有关规定》,其中规定了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自住人、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拆迁安置补助(北京规定比较复杂,在个案中探讨,不展开叙述)。
(3) 福洲市规定,被拆迁房屋所处土地等级属于一至三级的,临时补助费(过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被拆迁房屋所处土地等级属于四至六级的,临时补助费(过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7元;原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既然国务院条例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临时安置补助费有权作出规定,各地制定的按人口或按拆迁房屋面积过渡费标准,只要不与上位法冲突,就该执行。至于谁更科学合理留給立法者思考。
三、 实践中困惑
1、 临时安置补助费何时支付。自上而下几乎对此没作出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下列情形:(1)、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与其它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一揽子计算,写入协议,约定总金额和结算方式(这也算自愿、公平吧);(2)未达成协议进行裁决的,大多数裁决书有临时过渡费数额及结算方式,这在裁决生效后算作有个依据;个别裁决书不裁或漏裁了临时安置补助费;(3)未达成协议也没人申请拆迁裁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无人问及此事;(4)裁决未生效或裁决书被撤消仍在悬挂着。以上(1)、(2)两种情况,虽是事后取得,但对临时安置补助费总算有了了结。第(3)、(4)种情况对被拆迁人不公平,有的地方拆迁十年没达成协议,被拆迁人就一直分文得不到拆迁临时安置补偿费,不反抗,也无人问津。
我认为,临时安置是拆迁前提和基础工作,它事关生活保障和人权保护问题,一进入拆迁程序就先解决此事,或提供周转房,或由拆迁人预付一定期限临时安置补助费,否则,不得进行拆迁。
2、 房屋拆迁评估报告中能否临时安置补助费?经常看到一些房屋拆迁估价除房屋本身价格外,涉及到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项目,估价行为成为结算行为,这是不可以的。建设部建住房[2003]234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不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允许在评估报告中出现临时安置补助费也会产生该笔费用待评估生效后方能支付误解。对于超出评估范围,涵盖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内容的评估报告,不该简单地认定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而应该重新估价并追究结果由来的责任。
3、 权利救济真空状态
前述,临时安置补助费在拆迁工作中,数目不大,地位很重要,若不对被拆迁人有效安置,强取其房产,性质不亚于一场战争灾难。由于立法上粗糙,给拆迁人有机可乘,给管理部门、司法部门执法难度,更给被拆迁人维护利益带来不便。在实际拆迁工作中很多被拆迁人不能及时领取临时安置补偿费,却又为采取任何维权措施,这缘于我国拆迁法律制度体系对此问题立法不到位,尽管如此,我认为,从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立法本意出发,结合《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工作规程》规定,还是可以通过申请裁决等方式积极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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