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它是民主进程的产物。
作为一名拆迁法律事务的专业律师,加之我曾担任过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顾问,已记不清多少次参与听证以及听征后为行政机关作咨询意见了。如今静下心来梳理一下,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在听证程序上有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立法上缺乏力度
先看《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部拆迁基本法,其间没有一条是关于听证内容的。目前,听证主要依据是规章。建设部[2005]200号《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证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的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建设部[2003]25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举行听证。第十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价格法》、《立法法》等用法律形式强制性规定听证相比,拆迁听证甚至没写进国务院制定的拆迁法规,而是散见于部门规章中。可见,立法上缺乏足够的力度,引发的必然是执行上不被足够的重视,在拆迁诉讼案件中对一些听证瑕疵,法院一般采取了宽容的态度,不作为行政程序违法的当然结论。
二、听证流于形式,极少有实质意义
有时,我和主持听证的人开玩笑地说:听证有什么具体效果吗?得到回答是:上面有这个要求,过一下场,免得工作失误。我想,确实如此,听证对于建设行政主管机关的拆迁办工作人员而言,是在应付一下工作。因规章上提到这项要求,出于无奈进行了这一项行政程序。难以看到因听证而改变了什么?具体地说,不会因听证准备发的拆迁许可证停止发放,计划今天作出拆迁行政裁决而推迟到明天。说到底,听证会上,被拆迁人说归说,主持听证方还是按预定方案去做,这与听证的立法目的。通过听证听取相对人意见和民情民意,更加科学合理做出决定,完全是背道而驰的。
三、听证极具随意性,缺乏一套完整的制度
1. 主持听证的人员没有资格标准。存在着人员素质高低不等,不懂法,缺乏拆迁专业知识的人也在主持听证,有时简直是在开茶话会,还谈什么论辩。
2. 程序不规范。从听证告知、通知到代理人资格审查,听证发言等诸多环节极其随便,有时甚至听证笔录都不要求签名?
3. 听证主持缺乏中立性。一是不宣布回避制度,认为自己就是行政长官。二是主持听证的变成做思想工作的,主持方本来完全充当裁判员角色,兼听双方陈述意见,推进民主决策。然而,主持听证人员就占到拆迁人一方,劝被拆迁人早日动迁,威吓被拆迁人马上做拆迁裁决,就进入行政强制拆迁程序。警告被拆迁人做钉子户没好果子吃,引发了被拆迁人与听证主持人之间争吵、暴力冲突等不该发生的一幕幕丑剧,这是听证失信于民的最关键之处吧。
 
四、 针对诸多的拆迁听证中的问题,笔者感到十分困惑,为此建议在完善拆迁听证制度上应加强以下几点:
1. 立法上完善。从法律、法规高度对拆迁听证作出强制性要求,同时体现出以下几方面立法内容:
(1)发放拆迁许可证听证规定;
(2)价值评估上听证规定;
(3)补偿安置上听证制度;
(4)强制拆迁上听证制度 。
2. 提高听证人员素质,建立一只主持听证的队伍,应当设立严格门槛。
3. 加强对听证的监督管理。围绕听证立法目的开展听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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