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房屋拆迁的本质:房屋拆迁实际就是房屋被强制征收行为。就2001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立法本意而言,拆迁就是房屋赎买,是一种特殊类型房屋买卖,这种买卖通过政府制定的程序、标准,由拆迁人按评估价值购买被拆迁人房产及附属物,实现拆迁目标。
2、城市房屋拆迁目的:房屋拆除并不是拆迁人真实的目的,通过拆迁手段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果不拆房,原有房地产无法分离,即便拆迁人取得政府机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土地权利受到限制,只有清洁的土地才能进行建设、流转。
3、拆迁行为性质:一种观点认为拆迁就是解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补偿安置问题,是一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益之争,而政府在其中的角色只是对拆迁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从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由此得出拆迁是民事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拆迁是在政府管理下,从立项、规划、拆迁许可证发放到裁决、执行等均由行政权控制,补偿安置标准也具有行政色彩,得出拆迁是行政行为。
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拆迁的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法律关系,立项、规划、领取拆迁许可证等属于拆迁过程中行政行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履行拆迁合同则属民事行为。同一阶段,两种法律行为时常交织在一起,如拆迁裁决是运用行政行为方式解决民事争议。中国特色的拆迁复杂性决定了性质多样性,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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