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第一、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国家征收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便丧失了进行农业生产建设活动的物质基础, 农村村民也丧失了生活的主要来源。尽管土地征收人已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进行了直接补偿,但是,这种直接的补偿只能解决眼前的温饱问题,无法解决他们的长远利益问题,更无法解决他们的再生产能力问题。所以在土地征收补偿中,国家一定要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并用直接补偿措施和间接补偿措施,使失地农民眼前能够生存,长远能够发展。对于间接补偿来讲,其主要措施是支持和帮助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从事形式多样的经济开发活动。对于这一间接补偿措施,我国土地管理法做了充分的肯定,并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二、货币补偿和非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从宽补偿和从高补偿相结合的原则。补偿是否充分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补偿的范围,一个是补偿的标准。前者决定补偿的广度,后者决定补偿的深度。与其他国家的征地补偿相比,我国的征地补偿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补偿范围偏窄和补偿标准偏低两个方面。这种不足已经影响到了被征地农民的实际生活水平,也影响到了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的安定团结。因此,在征地补偿中,土地征收人————各级政府部门应当针对这一具体不足,结合征地时当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适当拓宽补偿的范围,不断提高补偿的标准,尽可能从宽从高的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一补偿。只有这样,被征地村民原有生活水平才不会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才能够顺利进行。当然,这种从宽和从高只能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从宽和从高,只能是由严格法律程序保障的从宽和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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