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离婚后一方举债能否依据债权人的申请执行夫妻已通过协议确定权属但暂未过户的房产,在实务中法院的裁判观点尚未统一,甚至仍存在较大差异。为此,本篇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几则典型案例的介绍,给出律师的看法和观点。
 
       案例一: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案情简介:《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林荣达名下的房产归钟永玉所有,钟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案涉房产多年但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王光因对林荣达享有到期债权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涉房产,最高法院对债权人的执行申请未予支持。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基于钟永玉与王光各自债权产生的时间、内容、性质以及根源等方面来看,钟永玉对诉争房产所享有的权利应当能够阻却对本案讼争房产的执行,钟永玉提起执行异议请求阻却对本案讼争房产执行的理由成立”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6期)
 
       案例二:付金华诉吕秋白、刘剑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情简介:《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刘剑锋名下的房产归付金华所有,在未过户前,刘剑锋的债权人申请执行该案涉房产的,上海一中院对债权人的执行申请予以支持。
       裁判观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争房屋是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系争房屋应属原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房屋产权均归原告所有,这是第三人对自己在系争房屋产权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因系争房屋的产权未发生变更登记,第三人刘剑锋仍为系争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其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尚未变动至付金华名下,故在刘剑锋对外尚存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被告吕秋白作为第三人刘剑锋的债权人要求对刘剑锋名下的财产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依据《离婚协议书》对系争房屋产权的约定要求确认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属其所有并要求解除对系争房屋的司法查封、停止对系争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3期)
 
       案例三:臧旭霞执行异议案》
       案情简介:《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杨某名下的房产归臧旭霞所有,在未过户前,杨某的债权人申请执行该案涉房产的,广州中院对债权人的执行申请未予支持。
       裁判观点:广州中院认为,“根据物权大于债权的法律原则,物权发生变动而未履行登记和公示程序的,所不能对抗的是善意第三人主张的物权,而非债权。本案中,双方所签离婚协议已备案登记,合法有效,且臧某对房屋实际占有,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应认定双方合意真实有效,发生物权变更效力,臧某应为实际产权人,故裁定解除对案涉房屋查封。”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2辑)
 
       律师观点:
       对于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是否会因对方负债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问题,实践中裁判不一,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根据双方离婚的时间、举债的时间、未能变更过户的原因、房屋被实际占有的情况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原则上,我们认为夫妻之间基于《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约定形成的债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应享有的物权,但能够对抗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案外人(原配偶一方)基于执行债权形成前与被执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对案涉房产所享有的权利,能够阻却对案涉房产的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协议房归一方,会因对方负债被执行吗?"的介绍, 如果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您可以通过电话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我们的咨询电话是13910394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