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上海一中院受理多件涉房地产案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经分析,该类案件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诉讼请求特殊化。诉讼请求一般为请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如停止查封、停止拍卖等,以通过诉讼阻却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但往往会一并主张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对方交付房屋、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上述诉讼请求具有确认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和排除执行的双重作用,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具有特殊性。
       二是诉讼事由类型化。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类: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产权未进行变更登记,后出卖方因欠案外人钱款导致涉案房屋被查封或抵押,买受人遂提起诉讼;原告系被告配偶,涉案房屋系其一人所有,但被告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房屋,侵害其利益,遂提起诉讼。
       三是存在恶意诉讼的情形。实践中存在买卖双方恶意串通,通过倒签房屋买卖合同,不支付房款的方式,建立虚假买卖关系,在债务人欠款并且另案进入执行阶段时,买受人以其应为产权人之由提起异议之诉等。
       四是诉请被驳回比例较高。主要原因在于,诉讼中原告未提供证据来否定涉案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的效力,或者其在房屋原先并不存在过户障碍的情况下怠于行使自己权利,存在过错,或者执行标的涉及规避法规政策等因素,最终导致原告诉请难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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