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出资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范围
 
   【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开发投资公司与某惠易购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某房地产开发投资公司对某惠易购公司享有租金债权。后某房地产开发投资公司依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某惠易购公司名下有财产履行相应债务。某房地产开发投资公司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某惠易购公司的股东杜某某为被执行人。经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审查后,认为杜某某未尽到足额出资的股东义务,因此,裁定追加杜某某为被执行人并在其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杜某某对该裁定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查查明,某惠易购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注册成立,公司成立时股东为杜某某、王某,根据公司章程,两股东认缴资本200万元,实缴100万元。杜某某的认缴资本为198万元,首期出资为99万元。剩余注册资金未按期缴纳。后,某惠易购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资为1000万元,杜某某仍未按期缴纳注册资本。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及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将股东或出资人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应当审查三个要件:一、公司的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二、公司股东或出资人是否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三、审查公司股东或出资人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
    本案中,被执行人某惠易购公司在(2017)鲁02执374号执行案件中,经审查,未查到该公司有财产履行相应债务,属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情况。
    某惠易购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注册成立,公司成立时股东为杜某某、王某,根据公司章程,两股东认缴资本200万元,实缴100万元。杜某某的认缴资本为198万元,其首期出资为99万元,剩余注册资金未按期缴纳。2014年9月1日,某惠易购公司进行公司变更登记,公司由200万注册资本增资为1000万,根据公司章程,杜某某的认缴出资应为998万元。但根据查明事实,杜某某实缴出资仍为首期的99万元,因此,杜某某的未缴纳出资范围为899万元,其应当在该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法院认为杜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杜某某的诉讼请求。杜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予以维持。

    【案件点评】
     追加被执行人而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形成的一类新类型的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该规定第14条、第17条至第21条及第32条规定,执行程序中因追加被执行人而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具体包括:1、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2、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
    在审查标准方面,首先,追加股东、出资人、发起人、清算义务人等为被执行人的前提,均是公司法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公司在承担对外责任时,仍应当先以其独立人格承担责任。股东、出资人、发起人的责任应当为补充责任,且应当在其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范围之内承担责任。因此,追加被执行人,首先应当穷尽执行手段查找公司财产,在确无公司财产的情况下才能追加股东、出资人、发起人等为被执行人。对于确无公司财产的标准认定,应当根据公司名下的财产实际情况进行审查,不能机械认定。公司名下的某些财产性质是不能采取保全措施的,比如限制流通物等,虽然具有相应的财产价值,但由于不能流通、变现,就不能视为公司名下可以执行的财产范畴。
其次,2013年《公司法》修订之前,股东出资需要经过会计审计单位的验资程序并出具验资报告。2013年之后,公司资本制度由实缴资本变为认缴资本,对于股东的出资不再进行验资程序,实践中对于股东出资不实的判断更加难以确定。尤其是股东本身与公司之间存在交易的情况下,其主张部分往来账款为缴纳出资或者其对公司发展的各类支出转化为缴纳出资等情况,在事实判断上非常困难。对于是否如实出资,不一定必须启动会计审计程序,可以根据被申请人与公司之间的交易习惯、公司会计凭证、股东会记录、股东在公司的控股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当然如果涉及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则需要启动会计审计制度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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